前言
绿色金融的各类市场主体不仅是信息披露制度的义务承担者,也是制度的受益者,构建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将助力市场主体在绿色发展领域获得新机遇。一方面,投资者在决策中普遍认识到环境和气候的风险,并将其反映至资产价格的评估中。
一、绿色金融信息披露制度的价值考量
(一)个体层面:为市场主体绿色发展提供新机遇。
有研究在分析美国股市中碳排放量与股票价格之间的关系时,发现了“碳溢价”的存在,并且发现该溢价在《巴黎协定》颁布的几年后有所增加,体现了环境气候风险在市场定价中的作用。因此,有效的信息披露将为投资者提示因生态环境而导致的风险,在引导资本投向绿色经济同时也将帮助投资者减少风险。另一方面,对企业而言,信息披露制度将使企业在绿色发展中获得更多创造价值的可能。同时,相关研究进一步表明,与欧洲其他地区未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企业相比,在披露中显示温室气体排放量较低的企业在首次年报公布后获得了十分积极的市场反馈,在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后股票的回报率更高。
(二)市场层面:防止因信息不对称性造成的市场失灵。
绿色金融市场机制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是投资者具有获取绿色投资的充足信息,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将防止绿色金融市场成为柠檬市场(lemonmarket),即因信息不对称性导致市场的逆向选择,造成劣等商品逐渐占领市场的现象。在理想的市场状态下,市场具有主动信息披露的意愿,这是因为即便是在市场信息都不可获悉的情形下,提供高质量产品的卖方具有自我披露的动力,否则买方将会对市场具有一个较低的市场预期。同时,这也将促使其他次高质量的卖方自我披露信息,最终促使低质量产品的卖方也主动披露信息,否则买方将会认为该产品甚至比实际更劣质,从而形成市场主动的信息披露机制。但与此同时,由于信息的公共产品属性,披露信息对企业竞争力的负面影响,以及信息披露方获取信息能力匮乏等多方原因,市场信息披露的动力并不充足,在没有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情况下,市场披露信息的不充分将最终导致市场配置效率的低下。除此之外,尤其是在绿色金融的领域,鉴于有关何为“绿色”等概念存在主观解释的空间,信息披露机制的运行需要有统一的披露标准和规范的指引。将信息披露完全交由市场机制的运行,将会导致由市场个体承担构建制度的所有成本,却又无法在之后获得相同的回报收益,基于资本的逐利性将会导致相关制度构建的动力不足。因而,在绿色金融顶层设计方面,构建绿色金融信息披露制度,从而防止因信息不对称性造成的市场失灵极具必要性。
(三)社会层面:彰显“双碳”背景下的绿色价值取向。
绿色金融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除了有利于减少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市场失灵以外,也彰显了“双碳”背景下的政策导向与对绿色发展的价值追求,对于社会经济转型具有深远的意义。对相关市场主体设定信息披露义务的立法活动,将会同时彰显政策导向上对于绿色可持续发展的重视,增强社会整体对环境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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