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股民索赔的案例开始增多,不少新手股民一旦发生亏损,就开始在网上寻求“索赔”,这也滋生了一些“职业维权”者,打着为投资者维权的名义进行各种诈骗活动!
事实上,如果因为市场因素以及自己操作的因素造成亏损的,这个无法维权,因为股票原本就是高风险投资,风险自担!而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只有因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的,股民才能发起索赔。
具体来说,如果上市公司及相关股东,因为涉嫌信息披露、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股民亏损的,在证监会行政处罚下发之后,就可以发起维权索赔,至于索赔的方式,在主要财经门户网站都有专业的律师进行风险代理、集体诉讼,千万不要自行去一些小网站“打听”,以免上当受骗。
当然,也并非所有投资者都有索赔的资格!加鑫投教网这里提醒:在虚假陈述案中,有三个重要的时间点: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只有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有资格索赔:一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买入,二是在揭露日之后还持有。
其中,虚假陈述实施日是上市公司作出虚假陈述或发生虚假陈述之日。通俗讲,就是上市公司违反信批规定或对外发布虚假公告的那一天。揭露日则是指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通俗讲,就是虚假陈述被曝光的那一天。至于基准日,它是计算股民投资差额损失的重要参考日期。
举个例子,某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是6月1日,揭露日是8月1日,那么只有在6月1日后买入且8月1日之前没有卖出的,才有资格索赔。至于那些在6月1日之前买入,或者在8月1日之前已经卖出,或者8月1日之后买入的,都没有资格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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