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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达自控信披违规收警示函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来源:股票信息 时间:20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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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7日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日前公布了《关于对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明,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达自控”,)、付国军、李惠勇、任建英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科达自控分别于年8月10日、8月26日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票发行方案》,并于年11月28日完成本次股票发行。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科达自控、付国军、李惠勇与发行对象签订了《补充投资协议》,涉及业绩承诺、股份回购等特殊投资条款。科达自控、付国军、李惠勇、任建英未将上述事项告知主办券商,也未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年6月8日,科达自控、付国军、李惠勇与发行对象签订了《解除协议书》,约定解除上述协议。

科达自控分别于年11月10日、11月25日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并于年1月13日完成本次股票发行。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科达自控、付国军、李惠勇与发行对象签订了《增资协议》和《补充协议》,涉及上市承诺及股份回购、反稀释等特殊投资条款。科达自控、付国军、李惠勇、任建英未将上述事项告知主办券商,也未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年6月5日,科达自控、付国军、李惠勇与发行对象签订了《解除协议书》,约定科达自控不再作为上述相关协议权利义务主体。

科达自控、付国军、李惠勇、任建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4条、第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年12月30日发布)第三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上述相关协议中涉及的特殊投资条款违反了《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年8月8日发布)、《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规定》(年10月26日发布)第十七条以及《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四)——特殊投资条款》中关于特殊投资条款的禁止性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科达自控、付国军、李惠勇、任建英负有责任。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融资并购一部做出如下决定:对科达自控、付国军、李惠勇、任建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于上述惩戒,全国股转公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科达自控应自收到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于年11月20日成立,注册资本万人民币。公司于年1月27日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简称:科达自控,证券代码:,发行主办券商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2月5日,科达自控的主办券商更换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4条: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业务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业务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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