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您现在的位置: 股票信息 >> 股票信息资源 >> 正文 >> 正文

北交所发布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压实保荐机构责

来源:股票信息 时间:2023-4-23
什么原因会得白癜风 http://m.39.net/baidianfeng/a_4394583.html

挖贝网11月3日消息,10月30日,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自年11月15日起施行。

该细则是为了规范保荐机构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的开展,压实保荐机构责任。

根据细则,保荐机构应当指定2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1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专项授权书,并确保保荐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分工协作。保荐机构可以指定1名项目协办人。

附-《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荐机构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开展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保荐机构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在本所开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保荐机构应当为具有保荐业务资格,且取得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第四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正独立,尽职开展保荐业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和保荐工作其他参与人员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开展保荐业务,应当切实履行尽职调查、辅导、内部核查、制作和报送文件、信息披露、持续督导等各项职责,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审核注册及日常监管工作。

第六条保荐机构应当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应当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发表明确的推荐结论,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第七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发行人证券发行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有关规定,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免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发行上市保荐工作

第八条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前,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保荐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确定保荐费用的金额和支付时间。

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承担辅导验收职责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九条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具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本所有关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料,以及其他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

(三)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四)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五)对发行人存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等有关部门

转载请注明:http://www.meifashipin.net/jxwyyw/10669.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