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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长泄密一投资者利用内幕信息

来源:股票信息 时间:2024/6/4

记者

赵心怡(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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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揭开了一起投资者利用高层信息和信托计划进行的内幕交易。

根据处罚书,楚轶男作为投资者与内幕知情人郑某文关系密切,在信息敏感期内利用信托产品账户购入公司股票并在后续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单只股票的最高限额。该投资者利用相关信托计划和个人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重合,交易行为明显反常且未给出合理解释及正当信息来源,被证监会处以40万元的罚款。

事件起源于年2月3日,同方股份总经理黄某向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天诚)总裁吴某提出收购科瑞天诚所持有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莱士)的股权。后续吴某与科瑞天诚董事长郑某文沟通了次此重组事项的换股方案,郑某文表示同意。

年4月21日,同方股份发布《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公告》,该公司股票当日起停牌。5月6日,同方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宣布日前公告所述的重大事项涉及资产收购。6月20日同方股份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暨继续停牌公告》,宣布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为上海莱士不超过29.9%的股权。

同方股份收购上海莱士29.9%的股权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十二条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所以该事件中,内幕信息形成于年2月3日,公开于年6月20日。黄某、郑某文、吴某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投资者楚轶男于年3月2日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签订了“聚鑫弘扬11号”信托计划合同,受益人和委托人均为楚轶男,认购金额为万元。合同约定,委托人指定上海巨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巨谷)作为投资顾问为此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并将信托资金运用于证券市场投资。

“聚鑫弘扬11号”账户为聚鑫弘扬11号开立的证券账户,该账户仅能使用绑定特定MAC地址的电脑下达投资建议指令和交易指令,所以楚轶男无法自行操作账户交易,由上海巨谷该项目负责人魏某盛发出投资建议指令。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年3月9日,楚轶男与魏某盛进行通话联络,3月10日聚鑫弘扬11号”账户开始大量买入“同方股份”,直至3月30日,该账户合计买入同方股份约万股,成交金额约万元,超过聚鑫弘扬11号可购买的最大资金量。楚轶男对于如何取得魏某盛联系电话以及通话原因无法解释。

年11月29日、年2月28日、3月1日,“聚鑫弘扬11号”账户将买入的同方股份全部卖出,成交金额约万元,亏损约万元。

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投资于单只上市公司流通股(兴源环境、捷成股份除外),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20%,其中投资于兴源环境、捷成股份(依市值计算)可以达至本计划资产净值的90%,但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5%。

年4月18日,楚轶男基于上述条款与云南信托签订补充协议,加入“投资于同方股份(依市值计算)可以达至本计划资产净值的50%”这一内容。

除了利用信托计划外,楚轶男还于年3月17日用自己手机买入同方股份约26万股,成交金额约万元,由楚轶男本人手机下单操作;年3月21日、4月5日,卖出全部同方股份,盈利元。

经证监会调查,楚轶男与内幕知情人郑某文关系密切,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大量通话联系,楚轶男利用“聚鑫弘扬11号”账户超量买入“同方股份”,买入意愿强烈,买入原因异常,信托补充协议签订反常,且“楚轶男”账户买入“同方股份”亦存在股票交易种类变化、亏损卖出等情况。

证监会认为,楚轶男上述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明显异常,楚轶男对此没有正当信息来源或合理解释,违反了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楚轶男处以4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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