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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1版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来源:股票信息 时间:2025/7/27
本文转自:证券日报原标题:(上接C1版)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3版)(上接C1版)六、发行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三年分红规划本公司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本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三年分红规划如下:(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稳定性,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积极、优先实行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考虑到公司的成长性或重大资金需求,在保证现金分红最低分配比例及公司股本规模与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三)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1、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当优先推行现金分红方式,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红。(3)利润分配间隔原则上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必要时也可实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4)利润分配条件①现金分红条件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A.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B.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C.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情形;D.进行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②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同时在遵守上述现金分红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5)现金分红比例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6)利润分配的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2、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1)利润分配预案的拟定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拟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及监事会的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股东提出的相关问题。(2)决策程序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应充分听取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①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②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③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④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3)利润分配的监督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①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②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③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3、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分别经监事会和1/2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分别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安排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董事的1/2以上同意。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股利分配政策”。七、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本公司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得以实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由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享有。八、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每股收益情况如下:单位:元/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金实力将大幅增强,净资产和股本规模也将随之扩大。随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陆续使用,公司的净利润将有所增厚,但募集资金的使用导致的效益增长需要一定的过程与时间,短期内公司利润实现和股东回报仍主要依赖于现有业务。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有较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一定幅度的下降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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